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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市监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9-26
实施时间: 2023-11-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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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权力运行边界,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2号)工作要求,实施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清单化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并修订形成《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版)》(以下简称《免罚轻罚清单》)。
  一、含义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A×10%<X<A”的标准计算罚款数额或者倍数(A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或者倍数、X指的是拟罚款的数额或者倍数)。
  (三)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性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定性、处罚所依据的法条为参考。
  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再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修复后再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属于初次违法。
  二、适用依据
  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的相关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是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改善执法环境的切实举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规定的,应当依据该规定作出免罚轻罚决定;没有单独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免罚轻罚清单》,作出免罚轻罚决定。
  三、适用要求
  (一)宽严相济。坚持依法行政,对符合法定免罚轻罚情形的,依法适用免罚轻罚;同时,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对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轻罚。
  (二)综合裁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参照《免罚轻罚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轻罚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经调查认为具有免罚轻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综合裁量作出是否免罚轻罚的决定。
  (三)合规指导。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免罚轻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约谈、跟踪回访、指导完善内控机制、助力信用修复等合规指导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法律意识,推动规范守法经营,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四)严格程序。对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执行。各单位对适用免罚轻罚案件有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对本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条件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宁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相关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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