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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工作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市监办[2021]7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8-12
实施时间: 2021-8-12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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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本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政策法规处为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四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本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的。
  第六条  公职律师受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本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三)加入律师协会;
  (四)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为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推动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在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指导下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接受委托指派参与办理法律事务、参加各类学习交流安排。
  第五条  公职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法律事务的,应当由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公职律师应当在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第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职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七条  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公职律师办案登记台账制度。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事项,应规范填写《公职律师办案登记表》,及时、准确地记录承办业务情况,向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备案。《公职律师办案登记表》作为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条   建立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公职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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