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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竞审办[202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23
实施时间: 2020-10-23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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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广泛征求意见,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办法》《济南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10月23日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市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会商审查(以下简称会审)工作措施,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级政策制定机关需求,协助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会审实行自愿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审查政策难以把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会审。
  对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应当在提交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前,函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审。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出台、谁审查”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得强制要求参与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也不得以会审意见替代自我审查结论。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申请会审时,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需要协查的政策措施送审稿、出台政策的缘由和依据、审查的初步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难以把握的重大疑难问题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报请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会审;
  (五)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按照政策制定机关的时间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单个文件的会审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对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重点审查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条件说明以及评估设定等内容。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会审意见建议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政策制定机关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政策制定机关对会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修改相关文件草案,并将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连同修订后的文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探索在会审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实现主要通过第三方评估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会审意见。
  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通报会审工作情况,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改进会审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将会审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参加会审人员(含参与会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各区县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抽查工作围绕上级机关要求、联席会议年度计划安排进行,重点抽查以下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
  (二)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
  (三)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四)被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存在行政性垄断问题的。
  第五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区域、政策措施名称、制定机关名单、抽查工作时限等内容;
  2.向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或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抽查调取《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资料的函。
  (二)检查阶段
  1.被抽查的市级政策制定机关和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函询的时间节点,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2.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流程、结论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会商。
  (三)处理阶段
  1.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经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督促被抽查单位及时整改;
  3.将抽查结果通报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细则》要求,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组织机构,受委托方委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公平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评价、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等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 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
  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会审、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六)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六)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四)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 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方法、成果运用、措施保障及纪律要求,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下级政策制定机关的投诉举报,相关上级机关应认真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收到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本级机关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改正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政策措施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报下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协助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落实改正责任。
  第六条  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应及时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适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时,可以函商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商,或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研讨整改意见。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公平竞争投诉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联席会议提出,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结论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对政策制定机关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县区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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