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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市监[2020]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31
实施时间: 2020-3-31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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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推进,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济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商务局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0〕2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彻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清理范围。清理范围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具体政策措施。
  (二)强化清理责任。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或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制定(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抓住清理重点。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3.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4.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四)严格清理要求。清理工作中,要全面梳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列出目录,逐一对照清理重点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审查标准,逐项研究分析,对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及时作出处理,确保应废尽废、应改尽改。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并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认真排查和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级人民政府汇总市、县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于2020年6月3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附后)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全市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起草必选环节,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审查能力和质量,防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出台。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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