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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18]24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8-12-27
实施时间: 2018-12-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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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民营企业座谈会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动员部署会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抓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基层人力社保服务窗口等平台,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政策宣讲会、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等活动,及时将人力社保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讲清讲明讲透,大力营造重视、关心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加强上下沟通、协同联动,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民营企业座谈会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动员部署会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结合人力社保部门职能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民营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凡参加了我市失业保险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鼓励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民营企业招用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残疾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企业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支持困难民营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培训工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予以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加大融资扶持力度。民营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返乡创业的民营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在金融机构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三、加强民营企业就业用工服务。建立民营企业用工保障“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用工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在重庆就业网、重庆人才工作网、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民营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免费为民营企业组织跨区县、跨省市和高校引才专场招聘及引才活动,免费提供人力资源供求情况、企业用工监测分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或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四、继续实施社保降费政策。民营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失业保险总缴费比例从2%降至1%。民营企业符合我市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政策条件的,继续执行降费减负政策。国家“新一轮”降费减负政策出台后,将及时贯彻落实。
  五、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享受安家资助、岗位津贴、个人所得税奖励、契税奖励等政策,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安家资助每人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岗位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享受8000元,人才在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实行全额奖励,在渝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给予契税奖励。引进人才符合“鸿雁计划”条件的,按人才在渝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2倍、1.5倍、2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入选“鸿雁计划”的,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企业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支出。
  六、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服务力度。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符合渝府发〔2009〕58号、“鸿雁计划”入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重庆市人才服务证》,配备服务专员,享受子女入托(学)、医疗、配偶及子女就业、免费使用专利数据库资源、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评定中高级职称和岗位聘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居留签证、优先申报人才项目等“一站式”人才服务。
  七、加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放宽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条件,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不受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将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区县,民营企业特殊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且符合条件的,免收职称评审费。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设站单位补助;对入站的全职博士后,按每人16万元/2年标准予以日常资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资助。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推荐选拔政策倾斜力度,逐步提高民营企业人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比例。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返乡创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60万元建设补助,3年内每年最高可获得30万元绩效奖补,成功申报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奖励50万元。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补贴范围。
  九、加大民营企业项目支持和成果转化。降低民营企业申报“重庆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创业资助门槛,民营企业获得重点项目可连续资助2年。每年组织专家、留学人员和博士后科技服务团走进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成果转化。
  十、加大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凡培训对象属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培训职业(工种)属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培训目录》范畴且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最高可享受1875元/证补贴。鼓励民营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职工在岗期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的,最高可享受2500元技能提升补贴;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获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参培职工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培训补贴;参与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参培职工每人2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入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杰出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人才5万元、2万元和3000元奖励。
  十一、加强对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入选国家级的,补助500万元建设经费;入选市级的,补助100万元建设经费。民营企业建设的世界技能大赛选拔集训基地,入选国家主基地的,最高补助500万元建设经费;入选国家副基地的,最高补助300万元建设经费;入选市级基地的,补助50万元。民营企业建设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入选国家级的,补助15万元建设经费;入选市级首席的,补助10万元建设经费;入选市级的,补助5万元建设经费。
  十二、开展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建设。对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中被评为A级的民营企业,不纳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名录,当年免予日常巡视检查。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帮扶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十三、建立轻微违法行为甄别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轻微且已改正的,经批准后可撤销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十四、精简办事证明材料。民营企业申办人力社保领域各项业务,不再提供本市社保参保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民营企业申办就业见习基地补贴,不再提供银行流水;申办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不再提供银行资信等级证明;申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社保补贴,实行“一表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民营小微企业申办创业担保贷款,不再提供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民营企业申办社保参保登记,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再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证明;申办工伤保险费率核定,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申办职工社保暂停参保,不再提供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申请享受高海拔津贴时,不再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证明;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时,不再提供被供养人生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养子女身份证明;被鉴定人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确认)时,不再提交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不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申办职工社保基础信息变更,不再提交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的变更证明。申领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时,不再提交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办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不再提供职称补办、换发佐证材料。民营企业申办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工程验收材料。以上办事证明材料精简后,由业务经办受理机构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内)信息(数据)共享、部门间(内)核查、书面告知承诺、法定证照核验等方式审查核实。
  十五、缩短办事时间。提升民营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效率,办理时限从15日压减至12日。优化民营企业特殊工时审批业务流程,将业务接件、受理合并为一个环节,审批完成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内。民营企业申报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经办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六、拓宽办事渠道。按照“全渝通办”要求,逐步实现民营企业办理业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对民营企业及职工申办失业保险费返还、就业见习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社保信息查询、社保参保证明打印等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实行网上办理。民营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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