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16]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商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性资金、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几项政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我市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我市仅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项基金已于2012年7月起暂停征收,并于2015年正式取消基金项目;育林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今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执行零标准和停征;水库移民扶持类基金只涉及项目名称合并调整,具体征收政策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对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执行。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2015/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苏财综[2013]17 2013/4/3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财税[2019]53号 2019/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 闽地税发[2009] 2009/4/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6]48 2016/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 桂财税[2017]9号 2017/4/1
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 财税[2015]80号 2015/7/19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 杭政办发[2001] 2001/8/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对受“ 青政办[2003]70 2003/5/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浙财综[2013]33 2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