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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制[2024]550 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8-13
实施时间: 2024-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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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临港新片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国家级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区域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区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于9月8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及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
  四、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报告,企业超过时限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我委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3.上海市工业母机企业汇总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联系人:
  邱宏福  13501704392         张世亨 23117638
  邮  箱:zhangshiheng@sec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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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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