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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6个部门 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市监发[2019]1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8-8
实施时间: 2019-8-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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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我省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企业注销网上专区系统搭建,确保2019年9月1日前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在河北政务服务网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企业注销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企业能够“一网”提交各审批环节所需的审批材料,政务服务网同步推送至各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实现网上统一反馈,进度统一查询,提升企业办事体验。通过网上服务专区,注销业务实现联动、限时处理,千方百计解决企业注销难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市、各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企业登记注销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作用,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可以免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提交材料规范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指导企业登记机关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税务部门通过与企业登记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断提升清税注销办理速度。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一步完善清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清税信息互联共享,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相关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减少其报送资料。(省税务局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河北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对有社保欠费的企业,“一网”告知其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补欠业务,按规定补缴社保欠费后再办理社保登记注销,办结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一网”告知申请人。各级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各级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各隶属海关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目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落实相关行政法规,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部门负责提升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共同抓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督促落实。
  附件:
  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商务厅
  石家庄海关 河北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doc    
2.企业注销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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