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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6
实施时间: 2024-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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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不含宁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不含宁波),各有关企业:
  为扎实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我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2.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024年7月10前提交申请的企业,须登入系统确认申报信息是否退回;已经退回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二)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相关企业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2.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根据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二)市级审核
  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享受政策的推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经设区市经信局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其中,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表是否已签字盖章、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进行审核;设区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设区市经信局须同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企业申报信息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三)省级确认
  设区市经信局提交的企业名单,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查后确定2024年度名单,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推送税务部门(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推送一次)。对联合审查存疑企业,由我厅组织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负责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与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主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同机制,全面排摸梳理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认真做好组织动员,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经信局应会同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加强名单制定工作审核把关,按一定比例选取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不符合政策规定情况的企业,组织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核查,将核查结果报送省经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经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经信厅(详见附件3)。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不定期开展地方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检查。
  (三)推行无纸化申报。全省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采用无纸化方式,原则上对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不做硬性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各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政策落实工作,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8月7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高新处 吴扬青、省技创中心 金芝琴,电话:0571- 88229695;省财政厅税政处 张丽萍,电话:0571- 87056552;省税务局货劳处 刘亚星,电话:0571- 85273762。
  附件:
  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表(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4.企业系统操作指南.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表(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4.企业系统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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