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27
实施时间: 2023-7-27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合肥、蚌埠、滁州、六安、马鞍山、宣城、安庆、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有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28号),决定在安徽等12个省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经研究,我省决定在合肥等8个市所辖13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试点开展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结合当地实际,在完善分型分类标准、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类帮扶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示范。
  二、工作任务
  (一)测算分型数量
  试点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主动协调当地税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归集共享基础上,按照分型标准,对符合分型条件和“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进行测算统计,并将结果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完成时间:2023年8月上旬)
  (二)细化工作方案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当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细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制定开展分型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参考《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入库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特点,可视情增加县域特色入库标准,确定当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报省局备案。(完成时间:2023年8月中旬)
  (三)完善帮扶政策措施
  依托各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财政、金融、社保、就业、场地等方面,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对各类型个体工商户的分阶段帮扶措施和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培育措施。(完成时间:2023年8月底)
  (四)配合系统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托“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库;新建“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支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选取工作,并归集形成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各试点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需求调研、系统对接、联调联试、数据上传等工作。(完成时间:2023年8月底)
  (五)开展分型判定
  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结束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进行正式判定,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标准,将判定结果归集到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完成时间:2023年8月底)
  (六)开展分类入库
  在分型判定基础上,依托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组织开展试点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明确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做好申报、推荐、确认、公示等工作,并将入库结果归集至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申报期和评审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试点市可在此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评审时间。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系统同时支持电脑端和手机端(微信)申报,但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具体申报流程和系统由市场监管总局研发。(分类入库完成时间:2023年12月10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协调。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的重点工作。首批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提高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和重点工作,认真思考谋划、积极协调推动。要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财政、商务、文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整合资源、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同向合力、高效推进工作。
  (二)大胆探索,尊重基层首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发挥作用。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指导意见》的要求,重点就分型分类和“名特优新”细化标准、精准帮扶各项政策措施等开展探索。要鼓励、支持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发展特点,对分型分类具体工作方法进行优化调整。
  (三)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
  (四)稳妥推进,保障数据安全。要高度关注相关诉求和舆情动向,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分型分类异议申诉工作,加强引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分型测算、数据比对、申报确认、归集上传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相关经营数据安全可控,确保个人身份信息不外泄。
  (五)及时反馈,不断调整完善。试点市要加强对基层的调研指导,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分型分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对应的四个部门报告。
  附件:
  1.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地区名单
  2.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入库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3年7月27日

  附件1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试点地区名单

  1.合肥(庐阳区);
  2.蚌埠(怀远县、蚌山区);
  3.滁州(天长市、琅琊区);
  4.六安(金安区);
  5.马鞍山(和县、博望区);
  6.宣城(宣州区、旌德县);
  7.安庆(桐城市);
  8.黄山(屯溪区、黟县)。

  附件2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入库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高我省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入库精准帮扶工作,支持和培育一批我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缴税情况、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阶段进行帮扶的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各试点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各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细化的分型标准须报省局备案。
  (二)分型方式
  1.总体原则: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个私网”)为依托,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具体频次由省市场监管局确定。判定中,要通过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3.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B.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C.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四)帮扶措施
  各试点地区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例如:加强信用修复引导;优化年报服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相应转型升级奖励、补贴等。
  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基础上,不断加强与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推动出台更多帮扶措施。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二)分类来源
  1.自愿申报认定:试点地区制定并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通过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分类入库。
  2.政府部门推荐确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入库。
  在分类培育实施初期,试点地区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为分类名录库打好基础。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典型事例宣传,增强分类培育措施的含金量和吸引力。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入库标准,以充分体现当地发展特点和规划。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入库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在基于本办法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特点,视情增加县域特色入库标准。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民营企业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辖区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数量比例。
  (四)入库机制
  1.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A.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B.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20日前完成申报,10月31日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10日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3.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入库标准选拔确认或组织推荐。
  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本省(区、市)入库数据后,将数据按时交换至市场监管局分类名录库。
  推荐确定的,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外,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由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录、填写申报资料,否则推荐无效。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年度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培育政策
  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探索建立“监管沙盒”,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或实行“无事不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1.“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等。
  2.“特”: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对接上下游资源;优先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展示;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等。
  3.“优”: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4.“新”: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对符合入库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手机端(微信)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2.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3.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各级推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录、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4.同一个省份下、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5.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二)县、市逐级审核确认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可通过电脑端打开系统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1.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平台或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系统将名单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试点县(市、区)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系统将名单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省级汇总上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确认试点地区入库名单数据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 2007/5/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 内税函[2023]25 2023/9/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 哈地税函[2007] 2007/7/4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津国税征[2005] 0001/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辽政办发[2014] 2014/5/4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 工商个字[2018] 2018/1/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印 渝市监发[2020] 2020/3/1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有关 青国税函[2008] 20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