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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市监发[202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9
实施时间: 2024-6-1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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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南、青岛、临沂市委金融办、各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聚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层级式政策供给体系,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基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金融等数据,全省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发展阶段(分型标准见附件1)。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经营能力,推动结构转型升级,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和配套服务,实现与中小微企业的融通发展。
  (二)完善分类指标,实施精准培育。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将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以下简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见附件2),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县级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集群布局等要素,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实施精准培育。
  (三)统筹数据归集,推动结果运用。建设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税务局等数据数源单位建立对接机制,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分型判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分型数据质量。加大分型分类结果在金融扶持、创业就业、差异化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四)坚持党建引领,激发内生动力。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营企业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党建共建 聚能优服”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探索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
  (五)加强监测分析,强化问题解决。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摸清结构特征。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强化部门间沟通协商,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加强创业就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统筹要素资源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按规定减免税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政策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和产品供给,全面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和生产技能水平。疏通招工用工渠道,搭建用工、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强化用工需求保障,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强化商标专利保护和使用效益,引导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着重开展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口碑”。支持鼓励创业创新发展,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要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多措并举促进个体工商户实现跨越发展。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拓展便民服务,支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强商标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专利申请便利服务。深化品牌建设服务,加强品牌规划、品牌运营指导,协调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落实支持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贷款融资优惠政策。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在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培育集体商标。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与媒体深度合作,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与驻鲁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加大数字化经营技能培训力度,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商业模式,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简化运营规则,放宽入驻条件。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支持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省级市场监管、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支撑分型判定。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帮扶政策,确保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政策宣传普及、“问情服务”、调查调研,服务分型分类工作开展。
  (三)做好组织工作。每年8月起,各市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认定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申报、推荐、审核、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大胆创新、党建引领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方式(试行)
  2.“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旅游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委金融办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方式(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存续且正常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税费缴纳、雇工人数、贷款余额等情况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
  一、基本概念
  (一)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三)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分型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分型标准坚持客观原则,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金融等数据构建。
  三、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在营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判定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上一年度有10万元至80万元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主体的银行经营性贷款余额,且信用良好。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及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上一年度有80万元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主体的银行经营性贷款余额,且信用良好;
  (5)拥有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或专利权人。
  四、分型方式
  (一)分型周期。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税务局等数源部门单位将分型有关数据于7月中旬前归集至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将分型结果于8月中旬前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二)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经查证符合标准的,报省局统一调整分型结果。

  附件2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相关部门等推荐,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细分标准和认定标准,基础标准和细分标准全省统一,认定标准由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和公开。
  (一)基础标准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中认定,由相关部门等推荐并被认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细分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较高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在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4)经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推荐。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3)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4)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等推荐。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2)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6)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2)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由工信、科技、商务、文旅等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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