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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川市监办[2020]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6-12
实施时间: 2020-6-12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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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近期,一些地方立足实际,有序探索放开“马路经济、地摊经济、夜市经济、便民服务点”等“新集市经济”,在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总体部署,配合相关部门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既为创业就业提供良好条件,又防止顾此失彼、宽严失度,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便利经营者准入
  (一)依法开展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经营者,按照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规划的经营场所和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当地政府经营场所管理规定和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支持各地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便利化措施,释放住所资源。各地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便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三)推进登记全程网办。对具备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等网上、掌上服务平台实现现场即时办理登记,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
  (四)放宽电商经营渠道。依据我省提升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意见,依法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线下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五)引导经营提质升级。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流动商贩守法经营。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因不符合有关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但群众确有需求,且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便民服务行业,要分类施策,引导其依法整改规范或者调整业态,充分发挥其服务民生作用。
  (六)推广差异化分类处置。对于摊位集中区(流动摊贩)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不涉及食品安全等底线的一般性轻微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首次违规予以行政指导,再次违规予以教育提醒,三次违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延长年报时间。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参加2019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标记异常状态,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八)强化支持引导。加强政策宣传,狠抓《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川市监发〔2020〕26号)落实,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帮助食品摊贩纾困解难。采取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食品安全知识宣讲等形式,严格监管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帮助食品摊贩合法经营。
  (九)强化监督检查。根据“新集市经济”特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调度,加大巡查力度,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快速检测等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时效。督促指导食品摊贩在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等,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范,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十)强化重点监管。突出对重点食材品种和关键行为的监管,严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严禁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亚硝酸盐;加强散装白酒和肉类、食用油等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索票索证制度;严禁散装白酒与醇基燃料混放,醇基燃料必须显著标识,防止误食误用,鼓励引导食品摊贩不使用醇基燃料;严禁销售腐烂变质、超过食用期限的食品。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一)持续做好消费维权。积极推动消费争议和解,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作用,倡导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先行和解消费纠纷,促进消费争议的源头化解。强化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意识,增强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充斥市场。
  五、坚持协同联动
  (十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与城市管理以及公安、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同,共同构建多部门联动工作格局,解决好城市环境、卫生、交通、治安和商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推动“新集市经济”活跃、规范、有序、安全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活力与城市文明“双提升”。
  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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