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6-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 ,经研究 ,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复缴纳草原植被恢费的收费标准 ,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六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 川税发[2022]75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森林植 川财税[2023]20 2023/11/2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 桂财税[2022]32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 辽财税[2022]26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中国 浙税发[2022]67 2023/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3]14 2013/11/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3/1/1
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税[2022]50号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