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17]1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5-8
实施时间: 2017-4-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0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者预缴,以及2017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缴入国库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者多退少补。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5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2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2] 2022/4/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委关于将城 津财综[2017]15 2017/12/1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7]17 2017/4/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 京财综[2015]15 2015/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湘财综[2006]44 2006/8/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浙财综[2012]44 2012/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 2022/12/28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 青财综[2011]11 2011/3/15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 湘财综[2007]1号 2007/1/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 陕政发[2002]44 200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