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建行规[202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4-4-11
实施时间: 2024-6-1
失效时间: 2029-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0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相关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
  (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
  (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 农办财[2010]13 2010/11/4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 浙价费[2009]30 2009/12/10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 冀价行费[2011] 2012/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 京发改[2004]19 2004/9/7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 冀发改公价[202 2021/3/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市公安局电动 闽价费[2011]18 2011/5/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 京财协[1995]23 1995/11/2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闽价费[2012]20 2012/5/23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 云价收费[2011] 2011/9/13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