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9]2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8-30
实施时间: 2019-8-3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强化信用支撑,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统一的监管工作平台。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省级平台应包含制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随机抽取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录入、检查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参与省级平台建设,共同制定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自建监管系统,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按照省级平台的技术标准进行相应改造,实现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抽查事项清单,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省级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9年度清单公示工作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场监督领域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公布我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
  (三)动态完善随机抽查“两库”。
  各地要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省级联席会议每年对“两库”建设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审批文件确定的监管主体,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交换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信息包含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证号、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同级司法部门汇总审核后,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辅助抽查。
  (四)细化完善抽查工作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抽查工作规范,厘清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等。
  (五)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要科学统筹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数量、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日期等内容。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可动态调整,并应通过省级平台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地在制定计划中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三、组织实施
  (一)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各地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确定每一次联合检查抽查的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方案,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数量、抽查比例、执法检查人员匹配方式(分组或分散)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各部门根据抽查项目专业要求、属地区域、检查工作量等因素,提供执法检查人员库名单并录入系统,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负责按照方案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完成随机抽取和选派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参与单位实施联合抽查工作事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采取信息化技术随机摇号抽取,做到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抽取过程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市场主体或社会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随机摇号公平公正。
  对专业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部门,可探索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片区执法检查人员库,协同完成随机检查任务。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应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合理组织实施抽查检查。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探索跨区域综合监管,在部分市(州)开展跨区域联合抽查检查试点。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每一批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纳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档案。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市(州)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抽查检查结果应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对无证无照经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
  (二)开展督查考核。将各有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省级联席会议负责对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督导,对消极懈怠、不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任务台账,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
  (三)明确责任边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总结经验做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向同级联席会议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情况;要认真梳理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书面总结汇报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同级联席会议报送。各级联席会议负责将经验做法及时向上级联席会议报送。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切实有效推进社会共治,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正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 2018/8/16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 吉工信法规[202 2021/2/5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 津市场监管市[2 2016/5/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 鲁政办字[2016] 2016/12/1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市监稽规[202 2022/8/2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 晋政办发电[201 2016/9/29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闽市监规[2024] 2024/7/1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2017/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 沪府发[2024]6号 2024/7/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 黑政办规[2017] 201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