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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等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市监联[2024]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2
实施时间: 2024-4-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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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主要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 在分型基础上,认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培育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完善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各地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 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培育措施,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
  (三)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上线个体工商户年报微信小程序,加强信用修复引导、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理,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执法措施。推进“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精准共享,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四)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五)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选树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各级个私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加强沟通交流和监测分析研究。建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发挥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定期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反馈基层情况。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多维度分析。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分类标准,提供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支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与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力度、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私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各地应当制定细化具体化的政策性文件,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
  各地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的意见建议。各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制定的分类标准、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分别于6月底、8月底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省税务局  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推进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按照全国基础标准,根据辽宁先行先试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工作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分型标准,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全省分型标准向社会公示。
  (三)分型方式
  1.数据归集: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型标准、分型周期,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提供实际缴纳过税款、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归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报、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的数据自动交换。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归集的数据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分型判定。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和“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辽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由省市场监管局参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 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 但不符合 “成长型” 和 “发展型” 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②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②是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省市场监管局推动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开展公示信息、登记事项抽查工作中,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1%,对“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无事不扰”,根据举报投诉实行“触发式”监管。突出重点行业“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通过“巡回问诊”“质量会诊”“质量培训”等,提供“一对一”质量帮扶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动优化“成长型”个体工商户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资源供给,结合专项服务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技能培训指导等服务。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价体系机制,完善“首贷中心”服务模式,满足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各地应当制定细化具体化的政策性文件,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研究出台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实际, 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处于稳定经营阶段的实际,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创业就业能力。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实际,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陆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县(区)或市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各县(区)或市级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3.数量比例
  各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 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或市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或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各地“名特优新”榜单和店铺标识,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营特色、获得荣誉、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提供宣传推介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创新推出“名特优新贷”,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通过订单式、项目式培训,提升互联网营销技能水平。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站”作用,建立与“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推动解决具体困难问题。
  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依托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提供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服务;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引导协助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传承保护等政策倾斜;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提供认证帮扶培训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提供包括电商指导、线上引流等定制化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各地应当制定探索创新的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情况,研究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各地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各具特色的“名特优新”店铺专属标识。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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