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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市监网传[2020]4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10-28
实施时间: 2020-10-2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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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信用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
  (一)依据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下在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半年,且已履行了处罚义务;
  2.在申请修复之日前一年未发生其它违法行为;
  3.未被列入或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属于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
  (二)下列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1.因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2.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3.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4.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
  被行政处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机关(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信用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打印件(应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等关键信息且清晰);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应当在修复申请表中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以及通信地址,并视为申请人同意前述联系方式为接收受理通知和其他通知信息的渠道。
  (二)受理审核。
  处罚机关信用监管部门负责接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核: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是否合规、真实、有效;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市场主体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是否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它部门违法失信“黑名单”;
  3.对监管机关日常监管是否存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记录;
  4.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
  5.是否完整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
  上述事项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不予受理;补正后,可以再行申请;处罚机关不同意受理的,申请人如有新的事实、材料和理由,可以再行申请;无新的事实和关联性证据材料,就同一信息再次申请信用修复的,不予受理。
  (三)处罚信息修复。
  1.处罚机关信用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撤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示信息:
  (1)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系统录入并公示的案件信息,需要使用办案人帐号登录系统,取消本项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的选项;
  (2)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并公示的案件信息,可通过“联合监管—监管信息归集—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模块直接将行政处罚公示期修改为6个月。
  2.信用修复申请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确认,处罚机关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撤销信用修复结果,恢复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不再受理该市场主体处罚信息修复申请。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其相关材料纳入监管档案管理,长期保存。
  三、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创新企业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主动作为,切实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专人负责。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处罚机关信用监管部门要指定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修复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注意协调,切实把为企业服务的好事办好。
  三要加强沟通。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业务部门请示报告;市局信用监管部门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
  4.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告知书
  5.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审批表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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