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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市监发[2021]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2-8
实施时间: 2021-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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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8号)及其附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废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探索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登记机关)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下列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
  (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资);
  (六)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四)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六)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天。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二)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三)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七条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未能在公告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二次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二次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异议在20天公告期内提出,超过公告期的,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申请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第九条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第十条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停办所有登记业务;公告期满后30天内,只能办理注销业务。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业务除外。
  企业撤回简易注销公告或者公告期满逾30天的,恢复正常登记业务。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不影响报送年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签署的《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交的《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的《承诺书》,由隶属企业盖章。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承诺书》内容和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简易注销办结时限执行一般注销程序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理由。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对于异议消除的(如税务部门提出异议后企业按照规定清税的),允许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将证明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被撤销的,自动恢复存续状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被撤销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书和补照申请材料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企业简易注销相关的数据公示、数据交换、条件判断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有关技术方案执行,由系统自动实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签字(盖章)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提交的《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的《承诺书》,由隶属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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