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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
实施时间: 2024-7-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7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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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撤销申请受理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申请的受理。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虚假登记调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的调查核实。收到转交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
  三、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档案管理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移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撤销虚假登记形成的调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入行政案件档案进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调查报告和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归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五、有关要求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结合我省“相对集中许可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审管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3〕220号),建立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秩序,强化登记行为监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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