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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存量经营主体[第三批]交由属地登记机关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市监注[2024]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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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2号)“本规定施行后,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经批准确需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原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分期分批交由其属地登记机关登记”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将福建华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1176家公司/企业(第三批,名单见附件1)交由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程序如下:一、由属地登记机关提出准迁、迁入登记申请;二、省市场监管局办理迁出登记;三、档案管理部门寄出公司/企业档案;四、公司/企业持《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附件2)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属地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
  各单位在办理迁移登记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成华(注册审批处),联系电话:13706969717。
  特此通知。
  附件:
  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交由属地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企业)名单(第三批)
  2.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交由属地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企业)名单(第三批).xlsx    
附件2: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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