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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汇管发[2024]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1
实施时间: 2024-6-11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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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口岸)分局,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各国有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891-6322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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