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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商务[2023]10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3
实施时间: 2024-6-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1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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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支持引进商贸头部企业政策实施细则》《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2023年月度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2023年月度达限纳统并上报统计报表的限上零售、餐饮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下同)。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月度达限纳统企业进行信息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对申报企业信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五)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信用查询、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对在库零售和餐饮企业,2023年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增速高于8%、增量每达到3000万元,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在库企业,指在库并上报统计报表的限上零售、餐饮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下同)。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库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对申报企业数据一致性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五)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信用查询、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支持引进商贸头部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对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非本地企业拆分)、2023年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汽车销售除外),全年零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其零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非本地企业拆分)、2023年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汽车销售除外)。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纳税申报表(鲜章)。
  (三)损益表(鲜章)。
  (四)情况说明(鲜章)。
  四、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三)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六、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核对申报材料中统计数据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核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五)市税务局。负责指导查验企业纳税申报信息。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七)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抓住亚运会、亚残运会契机,进一步渲染亚运氛围,扩大亚运消费,根据《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采用区、县(市)为主体,市级补贴方式,针对餐饮、家电、家居等热点领域开展为期4个月的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时间条件。日期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二)区域条件。平台消费激励活动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
  (三)品类条件。围绕亚运消费热点,主要为餐饮、家电、家居等品类;以线上平台为主开展活动。
  二、补助方式
  采取“限额补助”的方式,由各区、县(市)上报平台消费激励活动方案,根据活动成效市择优补助。
  三、 结算方式
  活动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进行清算,并根据活动情况对有关区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补助方案由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按规定拨付。
  四、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平台消费激励措施,对各地相关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做好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具体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做好方案执行、资金保障、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好本地活动方案执行的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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