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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监垄价[2024]0345 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7-19
实施时间: 2024-7-19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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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见附件1),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二)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
  (三)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六)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各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对于本区域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附件1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有关经营者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立案调查等措施。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各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本区域经提醒敦促,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仍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措施。
  二、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各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对于本区域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附件2发出《约谈通知书》,对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被约谈方应当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改进措施。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对有关经营者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立案调查等措施;对有关行政机关,视情采取立案调查、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措施,其中立案调查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
  三、立案调查通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
  (一)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三)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要将制度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推动制度落地见效。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发现的,涉及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线索,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向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各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发出的《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应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1.提醒敦促函(模板)
  2.约谈通知书(模板)
  3.立案调查通知书(模板)
  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模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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