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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6
实施时间: 2024-4-26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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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各市分局,各省级有关银行、福州各市级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简称福建省分局)决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福州、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地区内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1)。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地区内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在全辖开展跨境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资本项目外汇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辖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3、附件4)。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汇〔2022〕29号,简称29号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停止在福州、泉州执行,两市已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在未收到福建省分局出具的高水平试点备案文件前,可继续按照29号文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在收到福建省分局出具的高水平试点备案文件后,正式按本通知及附件1办理相关业务。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参加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应由一家在福州、泉州注册的成员企业向两市审慎合规银行统一申请,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可不在两市注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经常项目业务)陈雄0591-88010643
  (资本项目业务)陈辉0591-87840751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
  2.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4.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4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docx    
2.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3.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docx    
4.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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