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31
实施时间: 2024-7-30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3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根据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计算应缴费额所使用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参数,按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3081元计算。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 津财社[2013]27 2013/7/1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社[2006]5号 2006/2/16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 赣财非税[2013] 2013/4/7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3/2/24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 川财规[2021]5号 2021/3/1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2016年度市区残疾人 2016/5/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甘政办发[2020] 2020/8/2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 2012/12/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 2023/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 京地税金[2006] 20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