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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代理付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9
实施时间: 2024-4-29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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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外汇局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定位建设,更好地满足边境贸易市场主体跨境资金结算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2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代理付汇业务操作规程》,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471-6650221、665022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代理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4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代理付汇业务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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