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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会协[2024]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7-26
实施时间: 2024-7-26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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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23〕69号),以下简称会费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交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66号)要求,现就2024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本次会费收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 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 1500 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在前期申报并经中注协审核通过的女性执业会员会费减免,已在各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实际交纳会费金额中扣除。若有会计师事务所前期未进行申报,7月26日至7月31日中注协再次开通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减免申报功能,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此项业务。申报结束后,中注协会统一重新测算此次进行减免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费。请本次申请会费减免的会计师事务所于7月31日后再查询并缴交会费。此次没有减免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受影响,可按正常流程缴交会费。
  二、会费交纳金额
  中注协已将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数据嵌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会费管理模块,最终实际交纳会费金额(即汇款金额)需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会费管理模块”(以第八列为准)进行查看。
  三、会费上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1.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8月9日前,以转账形式将代收代缴中注协会费和省本级会费足额上缴省注协账户。
  2.汇款信息:
  用户名:福建省财政厅厅属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省注协)
  账  号:117 050 152 200 017 346
  开户行:兴业银行鼓楼支行
  3.为方便登记核算,汇款时请注明“‘事务所名称’2024年会费”。
  4.待会费缴交工作完成后,后期统一开具发票。
  5.会费缴交过程如有问题,请与省注协综合部联系,联系电话:0591-87097008、87097012。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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