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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12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建议字[202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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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靳军辉代表提出的第1122号关于“支持民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其中关于“加大对民办高职院校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的建议涉及我局工作职责。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国家支持民办教育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包括职业教育学校在内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职业教育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或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事业单位的职业教育学校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免征契税,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包括职业教育学校在内的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等。
  此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对部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或优化,2024年将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民办高职院校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符合条件均可依法享受。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全力支持我省民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靳军辉代表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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