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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31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建议字[2024]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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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农村厅:
  谷雪芬代表提出的第1312号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其中关于“对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设定一定期限的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其发展壮大”的建议涉及我局职责,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谷雪芬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对部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或优化,2024年又将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新建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享受。
  衷心感谢谷雪芬代表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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