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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金办[2024]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0
实施时间: 2024-6-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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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将《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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