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24]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6-24
实施时间: 2024-6-24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保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充分发挥我省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基本条件。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计算方法的批复》(琼人社发〔2020〕3号)执行,即为参保企业2023年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3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实施范围。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4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五)发放程序。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精准筛选比对,拟定符合享受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名单、类型、返还金额等信息,通过短信、系统推送等方式告知参保企业,经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稳岗返还发放情况。对稳岗返还发放有异议的企业,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六)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参保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资金渠道。开展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列支,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稳岗返还支出用款拨付给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八)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不适用“免申即享”,已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登记备案的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稳岗返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计算裁员率时,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不分别单独计算。计算返还标准时,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参照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条件和标准执行,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务派遣单位自身返还标准执行。
  2.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3.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个月内完成拨付和使用,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未按规定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将未拨付使用部分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02号)规定执行,即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300元、高级(三级)1800元的标准。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和工作统筹力度,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尽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参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信息。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确保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四)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基金测算分析,按照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及时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五)加强内控管理。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待遇核定、支付等业务时,确保各业务环节独立操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强化失业保险稽核监督,稽核部门要联合财务、业务部门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业务进行核查抽查。对涉及发放单位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修改的业务,应在信息系统上实行三级审核,做到过程留痕、全程追溯、动态监管。同时建立回访制度,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解。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服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各类参保用人单位和人员知晓政策内容,为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相关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电话:6531153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鲁人社发[2022] 2022/5/2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 琼府[2022]13号 2022/7/1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 2010/1/2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规[2022] 2022/5/23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4/2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人社评发[202 2024/7/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湘人社规[2023] 2023/5/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3] 2023/5/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 穗人社函[2009] 2009/12/3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 榕人社就[2013] 201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