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技[2024]473 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7-9
实施时间: 2024-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有关要求,经与市科技、财政、税务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现将本市企业申请政策享受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3.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流程
  1.对于已享受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申请继续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3.各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名单于每月20日前网上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申报企业可于次月月初,从申报系统中查询审核结果。
  三、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
  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五、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各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并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于每月20日前网上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2.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3.各区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结合重点企业“服务包”政策,依托街镇、重点园区加强宣传,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六、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张  腾  61623092
  周冰沁  54669777-7899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金智献  23117641
  (三)系统技术人员:010-88656315
  附件:
  1.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
  2.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信息一览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 粤工信财审函[2 2023/12/13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吉林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 吉工信规划[202 2023/10/8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持续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 渝经信科技[202 2024/1/17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国家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 甬经信笺[2023] 2023/9/25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关于20 2024/7/29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关 2023/12/21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 2024/3/8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 粤工信财审函[2 2023/10/10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琼工信信产[202 2023/9/8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