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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7-5
实施时间: 2024-7-5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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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7月16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cztkjc@hainan. gov.cn,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
  附件:
  1.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改居”后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村集体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的各类机构,除代理记账机构外,还包括财政国库支付局核算站、乡镇财政所、三资管理中心、乡镇其他机构。
  第四条 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坚持依法委托,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管理,指导、监督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负责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日常业务监管。纪检、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六条 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有关文件等规定,采取自愿委托管理形式,由各村集体结合自身情况履行民主程序后确定合适的会计委托代理模式和记账机构。
  第七条 村集体选定代理记账机构时,应当考虑其胜任能力、职业操守、诚实信用、执业质量等综合因素。需由政府直接为村集体提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记账工作统一由乡镇农业农村职能机构具体开展,或由其统一委托符合规定的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为所辖村集体统一选聘代理记账机构,由各村集体和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鼓励代理记账机构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提供公益服务。
  第八条 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所属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村集体财务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村集体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是相应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集体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相应的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代理服务机构受村集体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等,并可对村级财务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应当设立报账员岗位,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报账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报账员负责收集审核原始凭证,合理使用备用金,登记银行存款、库存 现金、产品物资等辅助性账簿与核对工作,定期报账并向村集体报告账务情况。报账员应当加强与代理记账机构沟通对接,做好原始凭证保管、交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水平,严格代理程序,完善内部管理、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实行会计监督,帮助村集体通过登录海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系统,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建账登记备案信息,填报会计建账基本信息,上传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委托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代理服务业务相关负责人(总会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代理服务业务相关负责人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理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代理服务业务相关负责人(总会计),代理服务业务相关负责人(总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人员或报账员。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章 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村集体应当落实货币资金、票据、收支、专项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报销票据的审核,确保村集体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合规。记账凭证上应当有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总会计等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上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并配合开展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确保会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做好会计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宣传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村集体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可先由代理服务机构保管3年,之后移交村集体组织,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村集体保管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代理服务机构继续保管。代理服务机构应对各村集体的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由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档案保管服务的,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代理记账服务完成后或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移交村集体。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报账员和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农村财务、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相关制度规定、票据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将村集体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监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纳入培训对象,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财政支农政策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委托双方应当针对会计信息、委托业务等方面进行定期沟通和反馈,加强会计信息分析应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促进业务事项和财务管理高度融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围绕人员资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行业诚信等方面,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将评价结果作为被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准入退出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乡镇政府严格村集体重大资产和财务事项审核,常态化开展村集体有关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截留专款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明确村级财务监督机构职责,定期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督导落实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财务公开等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政策宣传,让广大村民广泛了解代理服务的形式、内容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村集体应当按照《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的要求,通过设置财务公开栏、意见建议箱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保障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村集体财务活动、财务计划及重大财务决策事项阳光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按照要求分账核算。
  未设立乡镇的地区,由市辖区属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乡镇政府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省纪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会〔2011〕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的有效模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的要求,海南省纪委、省财政厅、原省农业厅、省民政厅于2011年印发了《海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琼财会〔2011〕239号),明确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票据管理、队伍建设等要求。根据上述实施方案,我省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主要依托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人员和系统优势,在保持村级组织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村集体组织委托各市县财政国库支付局核算站或乡镇财政所提供代理服务,也有一部分市县由乡镇政府负责。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自实施以来,在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率、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存在制度安排有待健全、会计基础较为薄弱、财会队伍力量不足、指导监督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框架结构
  《办法》包括总则、委托代理、职责分工、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监督考评、附则等七章二十五条。
  三、核心要点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实行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强调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委托代理。明确村级会计委托方式和程序,要求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三)职责分工。明确村集体、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职责。
  (四)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五)队伍建设。要求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任用村级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农村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将村级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村集体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监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纳入培训对象,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
  (六)监督考评。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村集体的监督职责,要求加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政策宣传,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保障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附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明确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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