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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市监注册[2024]03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1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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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积蓄动力、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提升个体工商户长期整体发展质量,根据《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采取个性化措施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以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合力构建覆盖创业支持、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全方位政策供给体系,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广大个体工商户提供更为公平、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分型分类划型标准制定
  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完善统一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研究确立“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二)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
  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建设全市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和分类系统,并将数据汇入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
  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按照“名特优新”分类开展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逐步扩大政策参与面。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精准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同时,上海市将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型标准、丰富分型维度,并按“‘生存型’是主体部分,‘成长型’是少部分,‘发展型’是极少部分”的比例对全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划型,并分阶段进行针对性帮扶。
  (一)分型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判定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在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的;
  B.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在30万(含)以上60万(不含)以下的;
  C.上一年度年末,有以单位形式为1-2名(含)雇员缴纳社保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被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B.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在60万(含)以上的;
  C.上一年度年末,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记录。
  (二)判定机制
  1.判定方式
  分型总体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通过各部门数据交互完成汇总和判定,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2.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分型结果在本市“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具体频次由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判定中,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3.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4.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由市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分型精准帮扶举措
  各区、各部门结合区域发展特点、统筹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生存型:严格落实中央和本市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依托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系统,进一步提升准入便利化服务;推动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建设,降低经营场所成本;加快新一版免罚清单的研究探索,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落实好信用修复机制,打造包容审慎发展环境;设计配套专属保险方案等。
  2.成长型:组织线上线下招聘会,依托“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拓展用工对接范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继续落实好阶段性优惠政策;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无缝续贷”坚持应续尽续。
  3.发展型:研究出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合规指引,开展各类专题公益大讲堂,培育经营者合规意识;组织建设“个转企”培育库,研究探索便利化举措,支持引导办理“个转企”;推进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和“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行动,强化产品质量技术帮扶,优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助力打造自主品牌。
  “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在适用本阶段支持措施的基础上,同步适用上一阶段类型所有支持措施。
  四、个体工商户分类重点培育
  认定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分型精准帮扶举措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给予重点培育。
  (一)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制。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判定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好服务优,有一定知名度,在党建引领、市场开拓等方面成绩突出,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或经营同一字号多家门店的;
  B.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从事社会公益服务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的;
  C.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
  D.曾获得食品安全相关荣誉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特色产品及特色服务,或具有特殊价值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B.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人气的;
  C.经营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
  D.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证书;
  E.经营三星级以上特色乡村民宿。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在传承传统文化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能力,能提供高标准的产品或服务,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长期诚信经营超过十年及以上;
  B.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自营产品曾获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
  D.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雇工曾获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或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以及从事其他新兴业态的,且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B.从事国家或本市纳入新兴行业名录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科技等领域)新兴产业,并在经营中取得较好成绩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D.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或推动作用,或长期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带动共同富裕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二)认定方式
  1.自主申报认定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引导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完成申报后,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
  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经相关部门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三)工作机制
  1.数量比例
  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2.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分型判定后进行。于当年8月中旬起,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9月底前完成申报,11月底前完成分类工作。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依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认定程序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需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根据信息报告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再次确认。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或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部门推荐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已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分类重点培育举措
  “名特优新”商户在享受分型精准帮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相关领域依法享受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政策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知名类:发挥各级民营经济协会、商会等作用,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度;组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帮助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设立商标品牌指导专窗,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品牌规划、品牌运营、连锁经营等方面的专业化指导;推进党建联系点建设,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结对、主题党日等活动,鼓励其参与基层治理和志愿服务。
  2.特色类:邀请和鼓励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与“五五购物节”和“迎春消费季”“暑期消费季”等主题消费活动和环球美食节、上海小吃节等特色文旅项目;组织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与“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探索互联网+计量检定模式,提供高效便捷的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结合区域特色,培育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支持特色类商户参与乡村旅游专属路线项目推广。
  3.优质类:利用各类媒体对百年老店、非遗传承开展广泛宣传,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的推广,加快推进传承人的培育,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保护;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开展经营理论及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日常经营、市场拓展、职业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
  4.新兴类:引导本市主要电商平台通过提供运营帮扶、流量支持、开展网络运营培训等方式支持平台内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出境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开展技术研发,并申报新兴行业知识产权。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协同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加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落实责任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及时汇总工作推进情况,梳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出台帮扶政策,在财税、金融、执法等方面给予实际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民营经济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
  (二)及时总结分析
  要注重对基层的调研和指导,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分型分类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数据的监测调度,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定期展开抽样调查,及时进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健全本市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体系,为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精准“画像”夯实基础。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平台,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宣传,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全面助力本市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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