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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商流通[2022]1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28
实施时间: 2022-6-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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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文件精神,落实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现将《山西省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商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做到目标量化、任务具体、措施有效。试点方案内容应包括:发展现状和问题、工作思路、逐年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责任分工、试点项目进度安排表。请2022年试点城市的商务局于2022年7月25日前报送首批试点商圈名单及试点建设方案。其余市商务局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前,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张晓马婧宜
  电话:0351-4063762
  邮箱:sxswtltc@163.com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文件精神,落实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思路,以城市为实施主体,以社区为实施单元,以居民为服务对象,通过科学优化布局,丰富商业业态,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服务能力,引导规范经营,形成多业态集聚的便民惠民社区商圈,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的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建设目标
  2022年、2023年两年试点,2024年覆盖全省。2022年试点城市为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阳泉市;2023年试点城市为晋中市、忻州市、朔州市。太原市选择不少于10个,其他地级城市选择4个左右业态较为齐全、商业设施和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社区开展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在巩固提升试点建设、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社区商业便利化、标准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全面提升。在全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城市社区便民生活圈,形成“烟火气”集聚区。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布局
  1.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全省城市社区商业情况摸排,摸清城市社区商业网点底数以及社区人口结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消费需求等,结合当地“十四五”发展规划,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城市中心城圈建设、旧城改造与城市更新等相衔接的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市、县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商业和住宅相对分离,商业设施与社区风格相协调,推动商居和谐。(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配置标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要求,合理配置商业设施,确保商业面积、商业业态、建筑规格等满足需求,统筹考虑当地电子商务、即时配送等在线商业发展水平,做到实体门店配置与在线商业发展相协调。各地可参照《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等社区商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不同社区商业发展形态,因地制宜制定便民生活圈商业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标准,明确设置规模、功能要求、配置标准、业态组合等。(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分类建设布局。根据不同社区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按照便利居民原则,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卫生中心、文化中心等公共设施、交通枢纽或沿居住区主要道路布局设置,确保居民步行15分钟可到达。鼓励有条件的老旧社区统筹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公有物业划拨等方式,重点补齐商业设施短板和提升现有设施水平。新建居住区应坚持相对集中原则,优先考虑发展集聚式商业形态,重点建设社区商业综合体、社区购物中心、便民商业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商业设施配备相对齐全的社区应重点优化调整业态组合,注重引进新业态、新服务,拓展商业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商业业态
  4.优先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鼓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明确不同基本保障类业态的属性,建立类公益性、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目录或清单,并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目录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内容。加快推进社区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店(菜店)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产品品类、保障食品安全、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购物环境,鼓励增加配送上门等增值服务,提供更多便民服务。通过引进品牌企业、扩充现有网点功能等方式,优先配齐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早餐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药店、家政服务点、维修点、邮政快递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基本保障类业态,支持基本保障类业务网点的服务叠加,提供“一点多能”服务,就近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根据社区发展基础和居民消费需求,积极引进品牌连锁企业,渐进式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优先发展对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最迫切需要的老年康护、特色餐饮店、社区食堂、运动健身、书店书吧、教育培训、幼儿托管、休闲娱乐等业态。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改造提升商业中心、邻里中心等各类综合服务设施,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功能。推动“物业服务+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邮件代收等领域延伸,鼓励发展可移动商业零售设施,引入自助售卖机、箱式移动餐饮售卖车、智能生鲜自提柜等进社区,提升消费便利化、品质化水平。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国际国内品牌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打造一批新品集聚地。打造一批地标性夜经济生活集聚区,新建或改造提升一批高品质特色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圈、餐饮集聚区、老字号集聚区、晋小店集聚区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市场主体
  6.推动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提供闲置资源和优惠政策,吸引品牌连锁企业进社区开新店,发展社区直营连锁。引导大中型商贸企业输出品牌、标准、管理和服务,积极发挥以大带小作用,开放供应链、物流、快递渠道及门店资源,为传统夫妻店、杂货铺提供集采集配、统仓统配等服务,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对小商店、杂货店、副食店、社区菜店实行连锁化改造,促进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门店的前置仓和配送功能,推动线下线上融合、店配宅配融合、末端共同配送及店仓配一体化运营。鼓励连锁药店利用专业力量拓展老年康护、保健养生咨询或培训等项目,开展高质量便民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发展社区商业运营主体。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商业地产开发等领域的企业在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参与便民生活圈投资建设和招商运营。鼓励引入、发展社区商业专业运营商,对社区商业整体规划、统一招商、统一运营、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水平。类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探索“政府建设、企业运营”“企业投资、政府补贴”等市场化驱动模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能力
  8.引导企业延伸服务功能。鼓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类社区商业网点提供多样化便民服务,搭载代扣代缴、代收代发、打印复印、家政预约、旧物回收等项目,实现“一店多能”。鼓励商户提供网订店取、线上下单、配送到家、服务上门等多样化服务,推广“中央厨房+冷链+餐厅中央厨房+外卖”等模式,创新服务品类、延伸服务链条,满足居民个性化消费需求。鼓励社区便利店、药店延长营业时间,有条件的可24小时营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智能设施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智慧社区服务平台、家政网络平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向周边居民提供养老、托育、家政、购物、餐饮、休闲等信息服务,打造线上线下融合便民生活圈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品牌连锁企业(便利店、药店、家政服务站、美容美发店等)数字化转型,通过微信小程序、APP等提供信息查询、社区团购、线上购物等各类服务。推进智能信包(快件)箱、自助售卖机等智能设施进社区、进门店、进楼宇,提高社区商业智能化水平。(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规范经营
  10.引导商户规范经营。发挥多方协同作用,整合街道、社区、物业、商户等各方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整治和自律规范,引导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商业设施日常管理,规范引导性标识标牌,商户店招店牌应做到协调、整洁、美观。在鼓励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时,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消费欺诈、假冒伪劣行为,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促进社区商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省级“提升城市‘烟火气’抓落实工作推进机制”以及各职能部门作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全省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市、县、街办、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把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纳入保民生重点工程,作为扩大内需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有效手段,制定实施方案,在用地、用房等方面落实支持政策,加快推进便民生活圈建设进程。(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
  1.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做到社区商业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房屋设施,增加商业网点用房供给,有条件的商业网点周边要实行人车分流,完善无障碍设施。把智能信包(快件)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资金指南另行制定)。各部门要积极利用本部门政策资金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支持微利业态经营力度,清理规范用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房租减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及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为老服务、应急保供等名单企业(含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提供信贷、保险优惠政策,创新消费信贷服务。落实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
  1.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简化社区店铺开业程序,招牌设置实行备案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轻微、无违法后果或后果较轻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范围内给予适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整改。(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规范和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落实社区团购“九不得”规定,维护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各市商务局逢双月5日前报送试点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等。省商务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指导、评估,对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相应政策激励,对试点工作成效较差的,予以通报。(所有专班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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