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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商流通[2023]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6
实施时间: 2023-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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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
  为贯彻《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加强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健全完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构建多元回收、集中分拣、安全存运和无害处理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助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及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设施网络,增强调控能力。
  坚持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规模化企业全链条运营,提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率。健全废旧物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坚持创新驱动。推进物联网等技术应用,创新技术、模式和管理,探索可回收物分类回收模式,增强可回收物分类回收体系内生动力。
  坚持统筹推进。考虑地区基础条件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共享区域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统筹城乡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发展。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规划调控引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分类推进建设综合型分拣中心和专业型分拣中心,健全城乡可回收物、二手商品、废旧物资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并动态调整本地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积极对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当地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
  (二)推进“两网”协同运行。各市商务、城管(住建)、农业农村、供销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生活垃圾清运体系与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流程对接。在回收环节,推动建设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可回收物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实行人员、场地融合,防止可回收物进入垃圾清运体系。在分拣转运环节,探索利用垃圾转运站场地设立可回收物回收分拣转运站,推动功能整合,回收分拣出来的可回收物。在资源利用环节,探索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与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园区设施共享,生态共生。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居民和环卫作业人员收集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指导回收企业建立可回收物管理台账,搭建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再利用的全程数据链,共享商务及相关部门。
  各市城管(住建)部门要指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环卫工作人员,对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收集,积累到一定量后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的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公益性兜底回收,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财政补贴机制,出台低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部门职责以及计量数据、补贴资金、台账制度、考核机制等,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补贴。采取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等举措,对本市确定的企业在本市回收利用的可回收物总量等方面给予补贴。督促企业做好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衔接、回收各环节的数据统计和分品类计量,健全可核实、可追溯数据系统。
  省财政厅在各地市财政补贴低值可回收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支持。建立健全区县(市)级补贴为主、地市级补贴奖补和省级适当奖励的全省低值可回收物补偿机制。
  (四)拓展回收处理渠道。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搭建预约回收平台,开展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服务。
  各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各市商务、城管(住建)部门要推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等场所支持回收企业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方便群众交投。鼓励回收企业、社区管理单位、环卫作业单位等参与经营管理,加强对智能回收设施的布设、使用和维护。
  (五)促进集约规范发展。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回收骨干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充分吸收拾荒人员、社区居民等多方力量,形成稳定、高效、安全、便捷的回收渠道。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引导回收企业强化一线员工职业教育,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树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良好形象。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要依法查处。
  省商务厅将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筛选培育出信誉高、服务好、实力强的全省可回收物骨干回收企业名录。
  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省市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要把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作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坚持业务工作与绿色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督导,切实落实各项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住建等相关部门推动“两网”融合,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城管(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搞清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和可回收物之间的关系,明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联系推进机制,加强协商沟通、月度跟进和评估指导。各市要建立相应机制,强力推进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公告本地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清单、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名单;于每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告上月《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月度报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季度评估表》(见附件)。
  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邮箱:sxswtltc@163.com):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侯国樑 0351-4075662
  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朱玥 0351-311915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 候富余 0351-3046280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宋郁 0351-4152945
  省自然资源厅空间规划局 秦磊 0351-61659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梁晶晶 0351-3580179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刘德明 0351-823531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张巧花 0351-7680301
  省供销社经济发展处 王瑞 0351-4041929
  附件:
  1.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月度报表
  2.全省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季度评估表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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