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办政法[2021]236号
发文部门: 水利部
发文时间: 2021-8-5
实施时间: 2021-8-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8月5日

  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7项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1项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一)全国范围的分类改革包括,直接取消审批1项,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1项,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优化审批服务5项,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取水许可。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分类改革包括实行告知承诺1项,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面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形成2021年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以下简称水利清单,见附件1、2),在水利部门户网站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水利行业。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水利清单明确本单位、本地区实施的中央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在门户网站公布改革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
  (二)细化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部机关有关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细化全国7项改革事项和自由贸易试验区1项改革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及时公开有关文件和数据,同步修订相应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1项),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水利部不再受理此事项的申请。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2项),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许可条件和所需资料。
  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5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实行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实现“最多跑一次”。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取水许可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推广电子许可证,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简化技术审查环节。
  (三)完善监管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机关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实行告知承诺的,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不实、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件。
  (四)加强电子证照运用。部机关有关司局要会同部信息中心制定完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电子证照的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实现上述四类证照电子化。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快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电子证照库。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印章发放进度,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推进信息归集运用。部机关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清单全部事项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部信息中心负责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及相关监管系统的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3)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及时出台相关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解读。各单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聚焦企业关切,加大协调、指导、支持力度,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法治保障。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程序对所涉及的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doc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doc    
附件3: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 冀政字[2018]6号 2018/2/14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 2021/8/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 京政办发[2018] 2018/1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贯彻 市政发[2021]10 2021/8/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 辽政发[2019]21 2019/11/2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 川府发[2017]63 2017/12/2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 川市监办[2021] 2021/6/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 温政办[2018]21 2018/3/2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 湘政办发[2018] 2018/1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云政发[2021]14 202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