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办发[2021]6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7-29
实施时间: 2021-7-29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为落实改革要求,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我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
  按国务院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2项事项落实备案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变更重大事项审批”等13项事项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推进从“重审批”到“重指导、优服务、强监管”的重心转移,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三、具体改革举措
  (一)审批改为备案。一是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落实备案管理规定。二是制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以及相关业务备案指南,明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便于申请人了解操作流程和开展备案咨询。三是建立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信息备案系统,实现备案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四是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在我会官网公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相关信息。
  (二)优化审批服务。一是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持续完善我会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二是不断加强政务主动公开力度。修订并发布“证照分离”改革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办理流程、依据、时限、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等信息。进一步细化审核信息公示,及时公开受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提高审批事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三是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从工作实际出发,梳理精简冗余申请材料,对于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精简后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时通过服务指南对外公示。四是定期公布存量企业情况。在我会官网相关栏目下,定期公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名录,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四、强化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我会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定期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相关单位、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后,相关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派出机构、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要协同配合,及时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收取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制定完善我会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我会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结合“问题和风险”导向,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的合规状况、风险等级等挂钩。做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衔接,针对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单位一线监管作用,强化监管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会员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实现监管的有效延伸。
  (二)完善监管方法。深化“互联网+监管”,推进科技监管、智慧监管,加强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高信用监管效能,推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体分类监管,依据公司诚信情况,在监管方式、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及时录入并更新有关主体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信息,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落实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释放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办公厅负责牵头协调我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相关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保障,其他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对于下放到派出机构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会内相关行政许可审查部门统筹指导,各地证监局负责实施。
  (三)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单位、部门要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持续跟踪关注改革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完善“证照分离”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不断加大改革力度。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证监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rar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 长市监发[2023] 2023/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 沪府规[2021]7号 2021/6/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 黑政规[2019]9号 2019/11/29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财金[2022]60号 2022/5/16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新准入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京市监发[2022] 2022/6/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冀政发[2019]5号 2019/11/3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鄂工商规[2014] 2014/3/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 辽政发[2018]34 2018/11/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助企惠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 京市监发[2022] 2022/4/1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 京工商发[2018] 20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