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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文号: 川商审批[2021]7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1-11-3
实施时间: 2021-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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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11月3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
  主体发展活力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商务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本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商务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商务领域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商务系统改革事项的对应改革举措,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商务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持续推动全省商务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商务政务服务水平和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明显提升,民众对商务领域服务和管理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三、在全省范围内的改革举措
  依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审批机关按照《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将在本区域内从事拍卖业务经营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提交《告知承诺书》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场作出同意办理许可的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拍卖业务经营。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登记、备案、审批等信息共享和无障碍联动,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见附件2),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对拍卖行业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引导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积极推动拍卖企业及行业协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
  (三)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企业,不再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申请企业,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对由我厅办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完善,将承诺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商务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相关要求进行监管。
  (四)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由商务部不断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压减证明事项,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强化政务公开,通过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等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服务指引信息。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加强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查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商务部在审批时不再征求海关总署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意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关总署供港澳活畜禽备案养殖场资格证书。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由商务部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引导企业在线申请,优化办理流程,不再将注册资本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七)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由商务部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
  (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将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承诺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审批机关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四、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
  依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市双流区、青白江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确保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如要开展供港澳活畜禽业务仍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配额,获得配额后方可出口。具体配额申请流程为:企业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首次提出配额申请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或申明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省商务厅进行信息核实后,上报商务部有关出口配额申请。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商务厅在每年年底前向商务部报备当年新增供港澳活畜禽企业及当年配额使用情况。加强信用监管,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开展拍卖经营活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各备案机关认真执行对从事拍卖业务企业进行备案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加强从事拍卖业务的备案管理,充分利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拍卖师等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企业信息推送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附件2)要求,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将在本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的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1)。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提交《告知承诺书》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场作出同意办理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银行保函。审批机关收到保函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制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承诺制加强监管工作方案》(见附件2.2)规定,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信用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压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做好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要及时将拍卖、对外劳务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归集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努力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要积极与省大数据中心开展技术对接,做好政务信息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工作,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省、市、县三级信息壁垒,保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政务数据的上下贯通、横向联通。
  (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据具体改革举措,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强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实施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商务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建立健全改革事项数据统计机制,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9日前将涉改事项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我厅,由我厅汇总后按相关要求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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