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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商发[2019]6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31
实施时间: 2019-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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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19年7月31日

  贵州省促进综合保税区
  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构建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产业格局,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进一步明确综合保税区发展定位,理顺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增强综合保税区功能优势,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
  二、科学把握功能定位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是引领新业态探索创新的孵化器,是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实验室,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等发挥着重要作用。综合保税区要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主,以促进对外贸易为导向,大力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相关产业,发挥促进开放和引进外资的功能,积极开拓两个市场、用好两种资源,辐射带动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要强化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运营模式,不断探索发展新路径、新经验,致力于发展为全省促外贸引外资的先导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要主动对照国际一流标准和通行规则,为外贸企业投资贸易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着力培育在保税产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有序推进、协同联动、互补发展。
  三、统筹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贵阳、贵安、遵义综合保税区的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功能优势,对全省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功能划分和业务侧重予以定位,引导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差异化发展,为政策扶持、招商引资、考核评估等提供依据。
  ——贵阳综合保税区。重点围绕移动新能源、跨境电商、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现代物流、文创等产业,着力打造销售服务中心、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黔货海外推广中心,加快跨境金融服务布局。建设成为国际化中高端消费品制造核心区、全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外开放的“桥头堡”、经济加速发展的“新引擎”。
  ——贵安综合保税区。重点围绕大数据、集成电路、光电显示、智能终端、服务贸易等产业,着力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加工制造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发挥开放引领和改革示范作用。建设成为在国家层面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遵义综合保税区。重点围绕军民融合、航空航天、特色轻工、电子信息、珠宝钻石、医药康养、农副粮油产品等产业,进一步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跨境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着力打造保税加工制造中心、保税研发转化中心、保税检测维修中心、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黔川渝结合部开放型经济发展主平台主阵地。
  四、明确建设发展目标
  ——贵阳综合保税区。到2020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65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4.8亿元;到2022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7.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78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8亿元;力争在2025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9.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5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7.7亿元。
  ——贵安综合保税区。到2020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亿元;到2022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2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亿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亿元;力争在2025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亿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40亿元。
  ——遵义综合保税区。到2020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20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6000万元;到2022年,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5亿元;力争在2025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600万美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4亿元。
  五、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协调机制,在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成立综合保税区专项工作组,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归口管理、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规划发展、产业培育等有关重大事项以及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牵头部门。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为全省综合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推进全省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规划、发展、督查、考评等有关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推进工作落实,解决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支持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行使综合协调管理职责,支持贵阳、贵安、遵义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提升开放水平
  (三)统筹两个市场。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支持贵安、遵义综合保税区争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及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政策;支持综合保税区争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政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推进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贵阳海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
  (四)推动创新创业。除禁止进境的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贵阳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药品监管局)
  (五)推进贸易便利化。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充分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现综合保税区之间、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便利化。支持综合保税区申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贵阳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六)延伸产业链条。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贵阳海关)
  (七)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并逐步实现全省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支持综合保税区在经政策评估后,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贵阳海关、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贵州证监局)
  七、大力推进高质量差异化发展
  (八)扶持配套产业。鼓励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优先引进、培育、发展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的配套产业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经认定的符合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以及配套产业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给予支持,属于产业转移的项目,对实际发生的企业搬迁费给予支持;围网区外配套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贵阳海关)
  (九)降低物流费用。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享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集装箱班列、班车和相关集货支持政策;对往来综合保税区货运车辆,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空运口岸、陆运口岸之间点对点保税监管货物的货运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给予车辆通行费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成都铁路局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加大财税支持。统筹现有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贴息、以奖代补、参股等形式用于支持引导培育各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外向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对设在综合保税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十一)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离岸金融、跨境支付、信托、债券等金融创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债务融资产品,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完善试点管理办法,简化试点申报流程,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全省的资金渠道。(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创新外汇管理。支持探索建立与内陆综合保税区发展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新体制,实现跨境贸易投资、融资便利化。简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设离岸结算账户,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为企业跨境资金运用提供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保障项目用地。对综合保税区内引进项目以及周边配套产业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应保尽保。鼓励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区内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经核准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综合保税区围网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用地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协同招商引资。支持综合保税区用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平台,创新保税产业链招商组展模式,在外向型企业招商资源上向综合保税区倾斜,推动综合保税区招商活动精准化、项目化、实物化,根据各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合理性。(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投资促进局、省贸促会、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创新队伍建设。赋予综合保税区更大的干部管理权限,授权综合保税区党工委按规定任免、使用和管理内设机构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建立灵活的绩效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综合保税区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支持综合保税区在外贸人才以及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上,采用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八、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9〕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差异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综合保税区专项工作组适时组织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共同研究解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综合保税区统计体系,对予以明确的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将营商环境、研发创新、产业结构、土地利用、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评估工作由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发展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将对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主管领导、综合保税区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等,抓紧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要加强跟进督办,定期对各有关单位推动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由综合保税区专项工作组协调组织推进工作落实,并视情提请省政府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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