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4
实施时间: 2024-5-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各市商务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时间1年以上。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汽车经销商开具。
  第六条 各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一条、第四条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第二条、第五条的,由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个人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具体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省市财政5:5比例共担。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共担。
  第八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各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商务厅。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原则上,省商务厅每个月向省财政厅至少提交一次经汇总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的审核结果,按月将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下达各市,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 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根据2023年底各市汽车销售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市预拨70%的省级补助资金,省市财政按照5:5分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置换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各市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核查。各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
  第十二条 各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管 2010/4/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 沪国税流[2000] 2000/6/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安凯轻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殡仪 皖国税函[2008] 2008/8/14
青岛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青商字[2024]30 2024/6/15
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 工装函[2016]14 2016/4/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信委浙 浙财企字[2009] 2009/8/2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 津财建二[2010] 2010/7/2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 闽国税函[2009] 2009/12/1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汽车以旧换 渝财企[2010]50 2010/1/1
北京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 京商流通字[202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