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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青商办字[2023]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10
实施时间: 2022-12-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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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8号)精神,对我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及开展重点商务活动,按照下列条件予以扶持。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三)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对参加境外货物贸易类展览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个展位不高于实际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
  (二)境外重点商务活动。对报名参加我市2023年重点组织的境外展会、市场开拓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对相关商务活动人员国际段往返机票费用,按经济舱标准给予50%的补助,每人最高1万元。单个企业每次商务活动最多补助2人。
  (三)海外仓展示展销。对在青岛企业设立的海外仓(在海关备案)进行商品展示展销,并实现海外仓出口实绩的企业,按照展示展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万元。
  项目支持范围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举办的境外展会,单个企业享受补助境外展会和重点商务活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5个。境外货物贸易类展览会展位面积以国际标准展位进行统计,单个展位不足标准展位面积不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材料
  1.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企业提供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二)具体项目材料
  1.境外展览会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3)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明确列示公司中英文名称、“展位费”金额、展位面积及数量);
  (4)参展期间录制时长不少于30秒的视频证明(视频内容包含展位全貌、公司名称及展位号、参展人员、参展证、展馆内关于展会的显著标识等);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含:a.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中文翻译件;b.国内外出入境记录页,出入境时间应涵盖展会时间),或经验证有效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境记录查询结果(PDF格式电子文件)》,如有海外分公司外籍人员参展,需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且分公司已做境外投资备案;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人员参保证明打印页<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办事-人员参保证明打印>,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7)发票复印件(须在发票“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或者“备注”栏列明所参加展会的中英文全称和举办时间、地点);
  (8)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9)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10)展会成效统计表。
  2.境外重点商务活动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相关商务活动人员护照复印件(包含:a.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中文翻译件;b.国内外出入境记录页),或经验证有效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境记录查询结果(PDF格式电子文件)》;
  (3)相关商务活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人员参保证明打印页<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办事-人员参保证明打印>,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4)相关人员国际段往返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蓝联)复印件;如由展览公司代收人员费用,须在发票“备注”栏列明机票价格。
  (5)机票费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6)机票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境外展览会已经提报的资料无需重复提报。
  3.海外仓展示展销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展示中心证明材料。青岛企业设立海外仓的相关文件及在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
  (3)展示中心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不少于10种商品展示展销(提供实地场景图片不少于10张、视频不少于30秒的证明材料);
  (4)设立展示中心的企业当年度内实现的出口实绩证明材料;
  (5)展示展销费用明细、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企业账户的方式支付,个人及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2.护照、发票及各类付款凭证、付款当月对账单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3.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4.材料有外国文字的,应附中文译本。
  四、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兑现均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下载打印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
  1.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加盖商务部门公章)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可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和补充有关材料,或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3.市商务局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申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4.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和资金规模,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
  (三)资金拨付
  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一)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申请同类财政补助资格,并将涉事企业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涉及违规的组展单位依照处理)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交职权机关依法追究。申报期间,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不配合现场复核,后又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申报、补报、修正等情形,不予受理。
  (二)受委托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任何申报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并保证独立、公正执业,对于材料审查、项目审核结果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机关专项审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四)市商务局组织各区(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对涉及本通知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政策规定,组织好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切实抓好政策落地,努力帮助企业稳经营稳外贸。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8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展会成效统计表
  3.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相关附件:
青商办字〔2023〕24号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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