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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商字[2024]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5
实施时间: 2024-6-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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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青岛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商字〔2024〕23号)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5日

  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要求,根据《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商字〔2024〕23号),现就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和出售非营运旧乘用车购买非营运新乘用车(以下简称“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处置旧车与购买新车的所有登记信息必须为同一人。旧车处置和新车购置先后顺序不作要求。政策实施期间,每辆旧乘用车、每辆新购乘用车,只能申领一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已申领一种类型补贴的车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
  (二)报废更新。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青岛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可申报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三)置换更新。统筹安排5000万元资金,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在青岛市内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企业出售非营运青岛号牌老旧乘用车,并在青岛市参与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非营运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非营运燃油乘用车,可申报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购燃油乘用车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每辆补贴2000元,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每辆补贴4000元,30万元(含)以上每辆补贴6000元;新购新能源乘用车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每辆补贴3000元,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每辆补贴6000元,30万元(含)以上每辆补贴8000元。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另行发布政策提前结束公告。
  个人消费者出售的非营运青岛号牌老旧乘用车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属于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内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二是老旧乘用车在本细则印发之日(不含)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五)本细则所称购买新乘用车均不包含二手车。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出售旧车时间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报废更新申报、审核、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方式
  拟申报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国家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个人消费者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头像面、国徽面照片。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
  (三)补贴审核方式
  市商务局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收到个人消费者申报材料后,会同青岛市以旧换新服务机构利用跨部门大数据信息比对功能及发票查验平台对申报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应按要求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线下核实。
  (四)补贴资金发放
  市商务局每月指导服务机构汇总上一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和分区(市)负担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三、置换更新申报、审核、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方式
  1.拟申报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登录银联云闪付APP青岛市汽车置换更新专区领取补贴资格,领取后需72小时内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使用境内发行的银联卡以刷卡支付(消费金额1万元以上)的方式核销资格。逾期视为放弃资格且无法再次领取。个人消费者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仅能领取一次申报资格。
  2.核销资格后,消费者需在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银联云闪付APP青岛市汽车置换更新专区,完成材料提交和补充修改,逾期不予受理。消费者需合理安排时间,尽早完成材料上传。
  3.补贴资格剩余数量实时显示,且采用回滚机制,领取后72小时内未核销或90日内未审核通过的资格将自动回滚至资格池供其他消费者领取。
  (二)补贴申报材料
  按照银联云闪付APP提示指引,进行实名认证,上传身份证(头像面、国徽面)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POS签购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三)补贴审核方式
  青岛市以旧换新服务机构收到个人消费者申报材料后,市公安局负责核对老旧乘用车是否符合条件,服务机构对申报人身份信息、出售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应按要求在相应时限内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如服务机构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线下核实。
  (四)补贴资金发放。
  市商务局每月指导服务机构汇总上一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和分区(市)负担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按程序申请资金,市商务局指导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补贴发放过程中,如因技术问题导致错发、漏发,或因金融账户状态异常导致发放失败,由服务机构指导协调消费者解决。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区(市)三级财政按2:1:1比例分担。
  (二)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青岛市、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上级具体安排对报废更新进行资金清算。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中区(市)负担部分,按照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地划分负担主体,经区(市)商务、财政部门确认后,组织资金清算。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管,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程序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如因企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错发票、填错信息、车辆退还),导致个人消费者无法申报补贴,由参与企业自行负责。
  (六)消费者对于操作使用或流程中的具体问题存在疑问可电话咨询:报废更新:0532-85910955;置换更新:95534。
  六、附则
  (一)此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三)报废更新实施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置换更新实施时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截至2025年3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我市政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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