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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商发[2023]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3-2-27
实施时间: 2023-2-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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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加大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力度,及时有效处理其反映的问题,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我们对《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已由陕西省商务厅第四次厅长办公会(2023年2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陈祖阳
  联系电话:029—63913937
  附件: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商务厅
  2023年2月27日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陕西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客观、公正地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陕西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陕西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陕西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细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商务厅是陕西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各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投诉工作培训和年度总结,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投诉事项协调处理经验。
  第六条 陕西省商务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如下投诉事项:
  (一)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陕西省商务厅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市级投诉工作机构办理。市级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 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是否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为法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自然人的,书面材料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字。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但涉及同一被诉部门的多个事项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因对投诉工作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导致的误投诉,收到投诉的机构应及时将投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也可申请撤销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的;
  (七)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针对投诉事项发生地政府的投诉,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跨区域的投诉,由其共同的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进行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协调处理时,投诉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的分类处理办法及办结时限:
  (一)自办:一般行政性投诉事项由投诉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以内。因投诉事项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无法在6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转送:需要转送其它部门协调处理的投诉事项,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会商: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陕西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市区进行联合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由陕西省商务厅提交陕西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以上转送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转送。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在转送至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投诉工作机构要及时与协调处理单位沟通,了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处理进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作出行政行为;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协调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协调期间,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或者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已被受理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七)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按照第二十四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协调终结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投诉档案管理及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对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终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市(区)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3日前汇总上一个月本市(区)投诉情况并上报陕西省商务厅,由陕西省商务厅汇总后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向陕西省商务厅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陕西省商务厅汇总后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第三十二条 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对投诉协调处理的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为以后协调处理同类投诉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对负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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