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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商发[202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9-1
实施时间: 2022-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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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部门,陕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及所在地主管海关: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要求,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陕西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日

  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精神,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陕西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从布局、管理、政策、产业发展、创新等方面加强统筹,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和陕西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促进两类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开拓更大发展空间。
  二、统筹完善两类区域布局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将我省综合保税区发展得好的区域列入自贸试验区扩区申请范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西安海关)
  (二)支持在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浐灞生态区功能区、空港新城功能区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展示场所,进行进口商品的常年化保税展示。对于自贸试验区内扩区理由充分,产业发展好,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国同类型或同区域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确有需求的综合保税区,优先支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扩区。(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安海关、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三)推动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加强两类区域规划统筹,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及商业生活等配套设施,实现两类区域功能互补、统筹发展。(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三、统筹优化两类区域管理
  (四)按照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协调顺畅的原则,积极优化行政资源配置,进一步理顺两类区域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五)推动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充分发挥管理机构作用,做好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综合保税区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六)优化企业海关信用管理,对两类区域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采取电话培育、网上培育、集中培育及“一对一”辅导等方式,优先开展信用培育,引导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统筹海关认证资源,优先对两类区域内企业开展认证,优先协调两类区域内高级认证企业通关问题。按照海关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原则,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四、统筹用好两类区域政策
  (七)推动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聚焦重点产业,统筹制定出台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外向型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投资。(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两类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提高企业办事便利程度。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方便企业更好理解和运用两类区域政策。(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九)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经验和成果,推广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两类区域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西安海关、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五、统筹推动两类区域产业发展
  (十)推动两类区域立足各自优势和功能定位、企业意愿规划产业布局,组织开展产业链招商、创新链招商、以商招商,对重点产业链进行延链补链强链,提高两类区域相互支撑和配套能力。(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产品列入国家动态目录。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临近开放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申建肉类、水果、粮食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优先对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的申请开展论证评估。(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安海关)
  (十五)加快西安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利用好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政策。支持在西安市内的综合保税区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西安海关、省商务厅)
  六、统筹推进两类区域改革创新
  (十六)加强改革创新统筹,针对两类区域各自特点部署有助于统筹发展的改革创新任务,探索开展协同性、集成性制度创新。(责任单位: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等)
  (十七)支持两类区域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开放举措,落实关税减让实施程序和原产地规则,主动帮扶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规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RCEP成员国布局产业链供应链,不断强化国际产能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等,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已获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综合保税区用好相关政策,扩大试点企业规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指导和帮助相关市(区)开展工作。
  (二十)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推动两类区域统筹发展取得实效;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十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以两区统筹发展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多区政策叠加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系统集成性创新,推动外向型产业聚集,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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