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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函
发文文号: 陕商函[2023]45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3-9-25
实施时间: 2023-9-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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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3年9月25日

  陕西省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以及《陕西省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陕政办发〔2022〕15号),着力恢复和扩大消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品消费升级
  (一)扩大汽车消费。鼓励购买新车,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和汽车下乡、以旧换新,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二)鼓励绿色智能消费。采取“生产销售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支持家电家居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建材市场、家装公司联合促销。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各市(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老字号发展。鼓励老字号品牌拓展、集聚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融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县域商业体系。
  二、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四)扩大网络销售。鼓励企业通过公共网络扩大商品销售,鼓励企业新建网络交易平台,大力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新模式。支持电商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陕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
  (五)创新消费场景。鼓励新建和改造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拓展无接触式消费,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支持国内外高端知名、高级定制品牌在省内开设首店,鼓励承接首发首秀等活动。
  三、促进特色消费扩容
  (六)支持特色农产品销售。鼓励各市(区)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培育农产品销售龙头企业,支持企业通过线上线下扩大农产品销售,支持企业推广陕西名优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出台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培育产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发展品牌连锁销售终端,促进陕菜推广、品牌发展。
  (八)积极培育会展经济。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建立重点会展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提升丝博会、欧亚经济论坛、杨凌农高会等重点展会办会水平。支持现有专业展会提质扩容,支持培育特色新展会。鼓励各市(区)加大对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购物节、民俗节、品牌展、特色市集等活动的政策支持,扩大会展消费。鼓励引进国内外品牌展会、会议。
  四、激发农村消费潜力
  (九)发展县域商贸连锁经营。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建立供应链服务体系,支持商贸流通连锁企业向县、镇、村下沉,拓展镇村连锁经营网络和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消费供给质量。
  (十)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县域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下沉供应链,畅通农产品上行和商品服务下行渠道。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升级“乡村大集”,满足农村消费需求。
  五、完善城乡商业体系
  (十一)加强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支持西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打造商业步行街、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支持发展连锁便利店、标准化菜市场等城市商业设施。
  (十二)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建设改造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镇村连锁经营网络、农批农贸市场,推动农村传统商贸企业创新转型。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县优先纳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
  六、提升商品流通效率
  (十三)支持商贸物流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加快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鼓励世界知名企业和国内物流50强企业在陕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分拨中心和转运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物流服务品牌培育和A级企业等级认证工作。
  (十四)提升物流配送能力。鼓励物流企业与商贸企业深化合作,优化业务流程,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优化完善前置仓配送、即时配送、网订店取、自助提货等末端配送模式。
  七、开展消费促进活动
  (十五)办好“秦乐购”消费促进年活动。鼓励各市(区)、生产和销售企业利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开展各种线上线下让利促销活动。精心组织好“中华美食荟·知味陕西”系列活动,以陕西特色美食+夜间经济集聚区展示+文商旅专题为载体,提升活动效果。
  (十六)支持消费券发放。鼓励各市(区)围绕汽车、家电、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老字号餐饮等。
  (十七)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省级设立1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汽车、家电、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十八)优化消费环境。提倡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法适当放宽户外促销、临时占道和宣传广告等限制,鼓励加密公共交通班次,延长商业场所营业时间。
  八、加强政策支持
  (十九)强化专班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促消费工作专班作用,及时掌握消费领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夯实目标任务,密切配合、协同发力,推进工作落实见效。
  (二十)加强纳统培育。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加快推动商贸企业(个体户)“小升限”“个转限”。各级要严格落实限额以上单位“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认真开展限额以上单位年度纳统考评。
  (二十一)激励商贸龙头企业。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提质扩容,对上半年、全年各行业限额以上龙头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加大市县工作激励。根据促消费工作成效,对上半年、全年消费促进工作综合评定前3位市(区)和前10位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促消费工作。
  (二十三)省市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区)要根据本措施及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落实企业实绩和建设项目,报省商务厅备案。省级奖励资金根据企业实绩和项目投入实效,经审核审定后由各市(区)兑付奖励企业和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适用时间为2023年。
  省级奖励项目和标准
  1.汽车消费。对省会城市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其它市(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2.家电消费。对省会城市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其它市(区)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的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3.消费模式创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的智慧商店、绿色商场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全省开设首店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首发首秀活动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4.老字号发展。新开业的单店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当年开业且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5.预制菜产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新增连锁单店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单店当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陕菜推广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6.会展经济。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较2019年增长5%以上的会展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办展览项目,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参展商数量达到300家,给予办展单位不高于50万元奖励。新引进展览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国际性、全国性品牌展览,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20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议,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7.网络销售。通过公共网络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速高于全国5个百分点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新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头部企业在陕新设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奖励。
  8.城市商业体系。企业投资建设改造商业步行街、夜间经济聚集区,对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或投资额6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主体50家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业态达到20种以上、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9.县域商业体系。对现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新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对现有乡镇商贸中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新建乡镇商贸中心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80万元奖励。对镇村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高于60万元奖励。改造提升农批农贸市场,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10.特色农产品销售。对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的市(区)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对在外省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开并投入运营的陕西特色消费品实体店,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11.商贸物流。对世界5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物流50强企业在陕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分拨中心和转运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对现有5A级、4A级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增长10%以上的和当年新晋5A级、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商务部重点联系商贸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12.消费券发放。省级根据各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人口规模设定发放消费券参考标准。各市(区)实际发放消费券超出省级标准部分,省级财政资金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省级资金根据规模设定上限。省级按比例预拨部分资金,年终按各市(区)实际核销金额进行调整。
  13.限上单位纳统。对完成年度纳统任务的市(区),按净增限额以上单位数量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14.限上单位奖励。对批发业全年销售额300亿元以上、增速超过8%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零售业全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增速超过8%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住宿业全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餐饮业全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上半年奖励销售额(营业额)按以上标准一半执行,增速标准和奖励标准不变。
  15.市县奖励。对上半年、全年消费促进工作综合评定前3位的市(区)和前10位的县(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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