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采[2024]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6-18
实施时间: 2024-6-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市人大预算审查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因此,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部门支出预算中采购性支出的细化,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和基础。全市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和引领作用,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强化采购预算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及质量考核,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编制范围
  编制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预算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教育、卫健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还应按照预算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一)总体范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紧急政府采购项目等),均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如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等),也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资金支付方式包括集中支付和资金申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具体范围
  1.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4.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紧急采购管理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拼盘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不管是否可分割,财政性资金部分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7.以前年度使用临时采购确认书的采购项目,安排当年预算资金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前年度采购确认书结转的项目资金,可在当年年底自动结转,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非框架协议采购等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编制方式
  (一)编制内容及流程。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具体编制内容及流程:编制部门预算时在“预算支出明细表”中“是否政府采购”填选“是”,按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逐个分别填列“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表”,填写政府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数量、单价、采购金额、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采购相关内容。
  (二)采购品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一般应细化到分类品目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品目名称,采购需求明确的尽量填报到末级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四、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应依据采购标准确定,采购标准应根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人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应积极落实支持国产、绿色、创新(首台套等)、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本级及所属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预留工作。预留份额比例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应说明原因。
  (三)对“一采多年”(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批准的项目总金额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批准的项目总金额进行招标,具体招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执行,同时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4号)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以项目总金额编报取得临时采购确认书,按招标投标法完成招投标,将合同等资料手工录入备案到临时采购确认书,后期陆续根据分期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编报正式确认书关联原临时采购确认书进行资金支付。已招标完成但未编报临时采购确认书的项目,以项目总金额补报临时采购确认书,直接手工录入合同等资料备案,无需再招标,其他操作步骤同上。
  (五)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采购活动且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每个采购人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并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各采购人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六)新增资产配置的,编制时采购品目应与资产分类及代码保持一致,并细化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底级品目,并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价和数量。
  五、职责分工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的职责相同。相关主体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编制、强化审核。
  (一)采购人需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主责。同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内部审核,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局负责统一部署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好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批复等工作;政府采购监管处(科)负责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对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政策开展指导和培训;资金处室(科)负责做好归口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全面性、准确性,审查是否存在漏编、错编、混编等问题,具体审查政府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数量、单价、采购金额、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是否填报准确等,对存在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等问题的,退回采购人重新编制。
  六、调整追加结转
  (一)关于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等。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指标调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管理,对年初已编制部门预算,但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般不予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剂;确需调剂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应严控调剂数量,并适时纳入对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对年中下达的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中应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按照预算指标调剂程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关于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前,应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需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关于采购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人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项目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外),已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但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的项目资金,以及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已结转1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不再结转),须在当年年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即与上年的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功能科目、政府采购品目、可结转资金金额等信息完全一致,精准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七、督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纳入财政内部预算管理综合考绩指标体系。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动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文件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温州市财政局(总预算局 吴明晔,88523526;政府采购监管处 徐正茂,88588515)。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发改财金[2018] 2018/11/20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京财采购[2004] 2004/11/1
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15]27 2015/2/1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有关具体工作程序的 赣财购[2008]35 2008/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 沪财采[2020]2号 2020/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沪财采[2016]13 2016/5/2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区2016年度政府采购 绍政办发[2016] 2016/1/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京财采购[2006] 2006/3/1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 沪财库[2009]8号 2009/5/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 辽财采[2012]39 201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