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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审计[2024]1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6-13
实施时间: 2024-5-11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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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监管企业应在2024年6月底前形成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实施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并在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机构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

  监管企业实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改革发展新阶段、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守牢安全底线、有效防范风险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质效、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监督格局,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
  全面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以审计机构集中为抓手,以审计事项集中为手段,以审计人员集中为保障,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切实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一)审计机构集中
  监管企业应在本部统一设立专门的审计中心或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在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总审计师协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除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有其他外部规定或章程约定等特殊情形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外,其他下属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岗位;依据相关规定等单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子企业,也应在其内部实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并接受审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内审工作开展应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所属子企业户数多、行业类型或地域分布广的监管企业,可设立审计分中心或区域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纳入审计中心统一管理,并在审计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
  (二)审计事项集中
  审计中心应统一履行内审监督职责,集中管理以下事项:
  1.统一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统一开展内部审计政策、内部审计规章、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度的起草工作,并落实执行经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审制度。
  2.统一计划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及本企业部署,研究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含分中心)建议,并落实执行经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划计划。
  3.统一实施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统一实施开展对全部所属企业的各类审计监督,强化穿透性和覆盖性,实现内审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统一督促整改。根据监管企业统一部署,组织推进或督促企业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对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统一业务指导。对下属企业等依据规定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审计制度制定、审计规划计划制定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及评价,以及审计相关制度、计划、报告、总结的上报等。
  6.统一审计中介管理。对全部所属企业应由审计部门负责的中介机构选、聘、评等外部审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
  7.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三)审计人员集中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含分中心)应统一纳入企业本部集中管理,由监管企业统一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选聘录用、薪酬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培养、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
  对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依照相关规定单设审计机构的,监管企业应推荐审计机构负责人并统一考核评价,根据需要参与该审计机构其他审计人员的选聘工作。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选用标准,选用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审计、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本企业所属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与企业经营业务、国资监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二、落实审计集中管理的配套措施
  (四)落实履职保障
  监管企业应按照审计集中管理的要求,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1.审计中心负责人可以列席监管企业经营管理层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计中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下属企业重要会议。
  2.审计中心人员有权获取各级企业与审计相关的业务、财务和管理资料。审计中心应完善审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3.监管企业内审人数配置应与企业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相适应,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二或监管企业在岗财务人员数量的十分之一。高风险行业、大型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企业,以及企业资产规模与职工人数相比较高的企业应加大内部审计人员配备。规模较小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金融企业等应同时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4.监管企业应研究制订审计人员工作薪酬及工作经费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确保工资总额配套落实、审计工作经费足额保障。审计中心(含分中心)的工资薪酬和工作经费统一在监管企业总部列支,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酬在计算总部人均工资增幅时,原则上三年内可在监管企业当年工资额度内据实清算。
  5.监管企业应确保审计中心履职所需的资源与权限,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完善审计中心与下属企业沟通联系机制,下属企业也应及时就本企业高风险等领域提出审计需求和建议,并配合支持审计中心各项工作。
  6.监管企业应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压实被审计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整改主体责任,并将内外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7.监管企业应持续深化“大监督”格局,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合规、风控、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使各类监督力量优势互补、同向发力。
  (五)完善激励约束
  监管企业应建立审计中心内部审计人员与企业其他部门、子公司之间人员双向轮岗交流等工作机制,畅通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审计人员积极性和岗位吸引力。监管企业应相应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岗位培训与交流、考核评价、晋级晋升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确保优秀审计人才具有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晋升路径和内部审计人员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监管企业应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部门和下属企业一般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应以董事会或董事长以及总审计师考核为主。考核突出质效导向,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对审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
  监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为推进企业内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内审集中管理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按照要求调整内审机构设置、强化内审人员配备,推进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并积极支持保障内部审计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沟通联系机制,对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国有企业落实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情况评估范围。同时落实问责制度,对未按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落实内部审计履职保障,或拒绝接受、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应当采纳内部审计建议和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委托监管单位和各区国资委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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