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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4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11
实施时间: 2024-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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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收到发票,但在勾选模块中无法查到对应发票怎么办?
  答:出现该问题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排查:
  (1)确认发票信息查看查询条件是否设置准确;
  (2)查看票面信息,如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3)排查是否为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如是,则按照对应票证勾选步骤进行勾选;
  (4)排查对应发票是否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如确认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的,可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排查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排查方法可通过【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3.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4.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7.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8.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9.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如何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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